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招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動線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