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54號

聲請人 簡振興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陳昭成 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北司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31日寄存送達於西門町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