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黎萍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請求金額中,各門號之電信費、專案補償款各為多少。
(二)請求之電信費計費期間為何、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各門號應分列)。
(三)專案補償款之計算條款依據、詳細計算式(各門號應分列)。
(四)專案補償款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訴之聲明。
(五)所提出帳單未載明繳款截止日,顯非完整之歷史帳單,請補提出各門號之完整歷史帳單(應載明計費期間、繳款期限、費用明細),並敘明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