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93號

抗告人 蔡宏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茂芳誼家地產企業行間返還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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