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93號
抗告人 蔡宏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茂芳 即誼家地產企業行間返還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