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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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原告 余錦池
曾婕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張捷安 律師被告 鄭嘉鴻
劉丁綾 劉錦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0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