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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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信孝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7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9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8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3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㈢㈣所示案件,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6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年及1年3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7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