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悉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敏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3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