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蒼柏
訴訟代理人 陸昀佑
被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雯
法官高士傑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