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544號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 吳勝湖 即佶立商行

被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林江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3,70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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