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金雲
許麗玲
江若瑀 楊婷涵
武哲宇
林家緯
盧洧杰 林家弘 陳鴻泰 陳仕禾
薛文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金雲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麗玲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若瑀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婷涵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武哲宇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緯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洧杰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弘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鴻泰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仕禾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文榮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