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 徐素卿 訴訟代理人 李福仁 被告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正春 人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寬蓉 被告 蔡秀麗 訴訟代理人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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