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0號抗告人 劉凱玲 上列抗告人劉凱玲因與相對人 陳慧英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