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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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4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明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3行關於「2月6月」之記載,應更正為「2年6月」。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3行關於「2月6月」之記載,係「2年6月」之誤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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