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53號原告 黃鳳禧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被告 黃高燦
黃髙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華 被告 蔡培漳
柯建成 柯建忠 柯簡彩 柯建文 柯秀哖 薛柯粧 林桂花 陳周來好 楊林市 黃高美智 簡睿志 簡睿宏 陳黃阿綢 黃阿緞 黃秀英 黃榮昌 黃萬益 黃次男 周花上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瑟琴 被告 柯凌凌
黃和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裕
陳丁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張嘉容 被告 吳柯明子
柯盞 陳聰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珠 被告 陳秀義
鄭水波 鄭勝都 鄭週位 鄭淑好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梅 被告 張勝昌張陳英子張永福 之承受訴訟人)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燕娟 (張陳英子、 張永福之 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燕卿 (張陳英子、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蓮創
張黃勤 蔡櫻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凃得興
吳存富 律師複代理人 林靜如 被告 林戴來春林昭吉 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涵林昭吉之 承受訴訟人) 林鳳真 (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娟 (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喜 (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秉逸 (林昭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尚有壹房之繼承人漏列為被告,故本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陳報本院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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