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蔡明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育 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