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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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鴻宗選任辯護人陳苡瑄律師具保人江仕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1、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江仕田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鴻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命其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嗣由具保人江仕田於繳納現金後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本院卷一第197至202、205至206、451至454頁)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現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發佈通緝中,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遵期督促被告到庭,又查無被告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民國112年11月21日刑事報到單與準備程序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2年12月14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20787703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12年12月12日南市警麻偵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見本院卷八第127至128、239至250頁,本院卷十第15至23、147至151頁)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呂秉炎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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