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吳震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坤財 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萬2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5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