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失蹤人乙○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徐南城 律師為失蹤人乙○(男、設籍台北縣○○鄉○○里○○路○○號)之財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失蹤人乙○之財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