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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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六○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