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YODOMARCARDENAS( 多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或提出正確之本票(發票日為108年4月29日、到期日為108年
6月5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108年6月5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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