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將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將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許將原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拘役80日,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2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是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拘役40日以上,不得逾拘役60日),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附表受刑人許將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2日│109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2974號│偵字第32974號│偵字第43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事││118號│118號│665號││實├──────┼────────┼────────┼────────┤│審│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110年3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判││118號│118號│6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9日│110年3月9日│110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四│├────────┼────────┤│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460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事││451號││實├──────┼────────┤│審│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判││4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