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麗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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