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誠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月鳳 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100年12月31日│18,773元│CD0000000││││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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