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照昇選任辯護人袁烈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魏照昇因酒後情緒較易激動,見友人張麗卿與 李武雄 發生爭執,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晚上9時3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夜市,先由魏照昇壓制李武雄,再由該不詳年籍之人持牛排刀朝李武雄心臟部位刺進一刀(1*0.5*0.5公分),幸因李武雄以左手抵抗,始倖免於死,惟其受有左手多處切割傷(1*0.2*0.2,1*0.5*0.5,1.5*0.2*
0.2公分)、前胸切割傷(1*0.5*0.5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魏照昇業於100年6月7日死亡,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7日苗檢10
1秀醫甲字第L060702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周靜妮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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