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韓知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昌成 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自應以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至於兩造間僱傭契約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原告韓知常係00年0月00日生,有身分證影本附卷足參,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4年7個月,依上開說明,應以4年7個月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45,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5,000元(計算式:45,000元55個月=2,4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