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支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秀灼 被告 李新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兩造收受本裁定後,可先行商談和解事宜,倘若兩造能和解而無庸訴訟,可由「原告」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或由原告不補繳裁判費而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以節省兩造之勞力、時間、費用。惟倘若和解不成而仍欲訴訟,請原告遵期繳納上述裁判費,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