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堯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扣案毒品一小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醫驗字第10467號、報告日期:98年7月7日),認上開扣案毒品為海洛因,核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已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有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六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及九十八年緩字第二一八八號緩起訴執行卷可資為憑,是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