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小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0年度聲減字第35號、100年度執字第4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小鳳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小鳳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小鳳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時間犯該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該附表編號1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業已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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