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文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54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上簡稱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913號裁定如提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嗣因聲請人以其無法提出壹拾萬元而未辦理具保現仍羈押中,其間雖曾具狀請求減低保證金數額,惟未為本院准許,蓋具保停止羈押之保證金數額,本係法院之裁量權限,而本件本院係審酌聲請人所涉犯之罪名及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14萬元之刑等一切情狀所為之決定,以期能確保其案件之審判與執行,自無再變更保證金數額之餘地。茲本院既已裁定聲請人得於提出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即無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可言,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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