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國貿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吳明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影馳科技有限公司(GALAXYMICROSYSTEMSLIMITED)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416,196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100萬元及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美金部分並得按給付時台灣銀行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1,610,000元(計算式:〈美金1,000,000元×起訴日匯率31.21〉+400,000元=31,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2元。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851,448元,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有本院繳費收據足憑,爰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裁判費416,196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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