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吳建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建郎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下午3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號)之住處,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烤燒後吸食煙霧,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吳建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末次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4年10月14日上午7時10分許,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11月5日編號KH/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為據(見警卷),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施用毒品犯行事證俱明確,可以認定。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初犯」及「
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3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吳建郎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送強制戒治後,於93年5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執行完畢之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前次強制戒治釋放時雖逾5年,惟其於該次釋放後未滿5年,已再犯施用毒品罪,揆諸前說明,本案犯行應追訴處罰。檢察官追訴無不合,本院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例同條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施用、持有。核被告吳建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施用毒品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被告前皆因施用毒品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2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迭經駁回被告上訴後確定;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8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3年9月17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徒刑執行,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缺乏禁絕毒害決心,且本次乃同時施用不同毒品,犯罪情狀、不法程度自較單純施用第一級毒品嚴重,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暨考量被告終知坦承全部犯行不諱之犯後態度、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年紀已大在早餐店打工、家中有母、弟之子女,女兒和前妻住之家庭經濟狀況、因經濟壓力大而施用毒品之動機與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