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7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黃民和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傅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管理黃民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1,853,622元,及其中新台幣1,488,059元自民國10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所管理之黃民和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黃民和於民國90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約定按年息8.492%計算利息,並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
4.58碼1.145%機動利率調整,借款期間自90年8月1日起至105年2月20日止,第1至6期應按期付息,自第7期起應按月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迕20%計算之違約金。查黃民和僅繳款至91年8月29日,至91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借款已全部到期。經強制執行後,尚欠本金1,488,059元、未受償違約金365,535元共1,853,622元,及自100年12月29日起之利息(按100年8月10日前基本放款利率年息6.575%加碼基動調整之利率為年息7.72%),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㈡查黃民和已於92年5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依法聲明拋棄繼
承,經訴外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被告為黃民和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述:被告對於黃民和生前之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瞭,無法確認原告主張債權之實實性,請依職權認定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借據、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放款利率查詢單、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則辯稱其無法確認債權,請依職權認定等語。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執字第721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卷證審酌,原告主張之事實尚無不合,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黃民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