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21號聲請人 林永昌 相對人 張永和 相對人 張嘉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31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5年5月25日│500,000元│未載│105年5月26日│CH784082││├──┼───────────┼─────────┼───────────┼───────────┼────────┼──┤│002│105年7月23日│250,000元│未載│105年7月24日│CH784081││├──┼───────────┼─────────┼───────────┼───────────┼────────┼──┤│003│105年8月10日│250,000元│未載│105年8月11日│CH784080││├──┼───────────┼─────────┼───────────┼───────────┼────────┼──┤│004│105年8月18日│250,000元│未載│105年8月19日│CH784079││├──┼───────────┼─────────┼───────────┼───────────┼────────┼──┤│005│105年11月30日│250,000元│未載│105年12月1日│CH784078││├──┼───────────┼─────────┼───────────┼───────────┼────────┼──┤│006│106年1月28日│500,000元│未載│106年1月29日│CH784077││└──┴───────────┴─────────┴───────────┴───────────┴────────┴──┘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