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子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