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46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4年7月1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舉發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由 蔡文祥 駕駛,於91年8月11日21時10分許,行經國道三號336公里處,因「1、使用註銷牌照行駛公路;2、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借供MP-5157號使用」違規,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本所遂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7200元整,並牌照扣繳,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本人所有之NR-0417號自用車壞在三義火炎山,之後鄉公所清潔隊有貼公告,不處理就拖走,我就不理他了。車子也沒有借人過,本人到監理所調違規單單上之人我也不認識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逾期者,處罰鍰新台幣7200元整並牌照扣繳。
四、本件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由蔡文祥駕駛,於91年8月11日21時10分許,行經國道三號336公里處,為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舉發,因「1、使用註銷牌照行駛公路;2、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借供MP-5157號使用」違規並掣開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汽車車籍資料查詢表等各一紙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辯稱:伊所有之NR-0417號自用車在三義火炎山故障,後就不理它,車子也沒有借人過,違規單上之人也不認識云云。惟查: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因逾期檢驗,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於89年9月4日逕行註銷在案,而本件受處分人並未提出任何交付車輛之證明,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車輛過戶或拒不過戶註銷等手續,則受處分人所辯並無從採證,故受處分人既為該NR─0417號自小客車之登記所有人,即應負汽車所有人管理之責任,從而,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輛於前揭時、地之違規事實可以認定。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依法裁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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