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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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益勤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4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訊康科技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93年7│17,825元│AA8000││││限公司 張家振 │銀行園區分行│月31日││065││├─┼───────┼──────┼───┼────┼───┼─┤│2│巨漢工程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93年8│20,000元│AA8002││││限公司 王滄鍊 │銀行營業部│月31日││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