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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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刑事99年度審交簡字第28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