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債權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 孫獻徵 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孫玲弟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孫玲弟之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等及孫玲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