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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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博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彥伶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隆貴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之最新主委報備資料。
(三)債務人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最新建物第三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