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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