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唐政光
唐范貴美 唐瑞芬 唐瑞宜 唐志明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唐恩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春玉 等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租賃權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唐春玉、 唐瑞鴻唐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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