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劉貴英
黃雪蘭 劉玉美 劉玉梅 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華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垣言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1321、1322、1344、1345、1346、1347、1349地號土地、125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陳報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每月租金收益。
三、被告劉垣言、 徐秋嬌 及 劉豐逸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