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邱雲清
邱仕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漢祥 等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