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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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浚宏(原名廖楷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8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機壹支、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壹臺,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廖浚宏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結果,
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2386、34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年8月28日起至108年8月27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扣案被告廖浚宏所有之手機1支、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
1臺,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翻拍、儲存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秘密所用之物,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106年度偵字第2386號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第20頁反面),亦有相關鑑識報告1份在卷可參(106年度偵字第3401號卷第70至7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至扣案之被告準備面試資料13張、應徵慧榮科技公司錄取通知書2張、隨身碟1個,無證據證明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該等物品亦非屬違禁物,依法自不得就此部分為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陳信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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