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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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義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