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
捌仟零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