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起訴狀所載「甲○○○」與聲請人提出「西武工程行」登記
  資料不符,聲請人究以何人為相對人未明,又若以「西武工
  程行」為當事人,其涉案原因事實為何應表明。
二、訴之聲明係由相對人共同賠償,或連帶賠償,亦請表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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