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彰化縣○○鄉○○路○段○○○巷○○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查,又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信託契
約,請求相對人履行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而系爭不動產分別
坐落於彰化縣秀水鄉、台北縣中和市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仍應由相對人住所
地及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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