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 蔡大川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被告 曾乾
曾福連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榮崑 被告 陳曾歡
劉曾晏汝曾 黃碧雲 蔣寬和 曾四郎 蔡金寶 曾光信 李進旺張玉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鐘永 被告 吳貞吉
廖瀧雄 廖先進 廖雅華 廖麗瑛 廖仕 廖天寶 廖天印 廖天明廖翠花 廖翠娥
號洪 廖美惠 廖曾美人 蔡安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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