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債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18號上訴人 余天祿 被上訴人 莊新慶
鍾美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1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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